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诚信考试倡议书|树道德之新风,立诚信之根本

来源:刘奕伶 作者:沈美 时间:2023-12-19 21:47 点击: 字号:【

亲爱的同学们:

岁末将至,本学期也悄然接近尾声,面对即将到来的期末考试,同学们在紧张有序备考的同时也要谨记考试规则,诚信应考。为营造文公平、公正、健康、诚信的考风,美院学子应当提高诚信意识,树立优良学风,遵守考试纪律,杜绝舞弊行为。在此,向全院同学发出诚信考试倡议:

一、文明考风,诚信考试

诚实守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,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。遵守考纪、诚信应考、互相激励、互相督促,是每一位学生应尽的义务。同学们应当加强自身的品德修养,端正考试态度,不夹杂投机取巧的思想。在考试过程中尊重监考老师,严格遵守考试规章制度,实事求是,杜绝一切考试舞弊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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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争分夺秒,积极备考

由于期末考试内容繁多,同学们要学会对每一科目的复习时间进行合理安排。在积累、巩固知识的基础上,认真做好最后阶段的复习。首先要对每一门课程的知识结构进行梳理,保证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,并且要注意重点和薄弱环节,及时查漏补缺。希望各位同学能够摒除杂念,提高复习的效率,全力以赴迎接考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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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合理作息,调节情绪

正确看待考试,克服浮躁心理。同学们要树立信心,以积极的心态对待复习与考试。期末周学习任务重,要减少熬夜频率,合理安排作息,保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时间,避免过度疲劳和焦虑有助于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,更好地应对期末考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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树道德之新风,立诚信之根本,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。希望同学们从自身做起,自觉遵守考场纪律,避免违规和作弊等违背诚信的不良行为,用扎实的知识、求真的态度、诚实的精神考出真才实学,考出诚信风格。让我们大家行动起来,互相提醒,互相监督,营造健康良好的考场环境,为促进美术学院学风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!

最后,衷心祝愿同学们在考试中都取得理想的成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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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:考试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
《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》
第五条  考试违纪
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视为考试违纪。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(含警告)处分:
(一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(二)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;
(三)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(四)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的;
(五)在考场或者考试组织单位禁止的范围内喧哗、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;
(六)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(七)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,下同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
(八)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、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
(九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;
(十)拒绝、妨碍监考员、考场巡视员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监考、巡考和管理职责的;
(十一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员、考场巡视员及考务工作人员、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;
(十二)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;
(十三)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扰乱考试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。
第六条  考试作弊
学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视为考试作弊。
(一)凡有以下 1 至 15 条行为之一者,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:
1.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;
2.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;
3.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;
4.在身体部位、服饰或本人所在考试座位写有或贴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、图表或信息的;
5.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、学号等信息的;
6.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;
7.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,经监考员警告后仍不改正,情节恶劣的;
8.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9.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组织、协同、实施作弊的,事后查实的;
10.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等作弊证据的;
11.传、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的;
12.交卷过程中通过旁窥改动试卷内容的;
13.开卷考试携带教材、本人手写笔记以外的书籍、
复印或打印资料进入考场的,或者共用、互相借用教材、笔记的;
14.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;
15.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。
(二)凡有以下 16 至 17 条行为之一者,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:
16.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,及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的行为;
17.评卷过程中发现所交试卷或作品为他人的。
第七条
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其他人员,查实身份后由我校建议其所在单位(学校)给予处分:
(一)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作弊的;
(二)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、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;
(三)代替他人考试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;
(四)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;
(五)组织团伙作弊的;
(六)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组织、协同、实施作弊的,事后查实的;
(七)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、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;
(八)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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